7月19日,由
锦屏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
锦屏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基本案情
2022年04月29日,贵州省锦屏县敦寨镇龙池村四组驾驶人龙某某醉酒后驾驶贵HV8037号小型普通客车,由锦屏县敦寨镇龙池村往敦寨镇方向行驶。19时40分许,当车辆行驶至敦新线1公里100米路段(小地名:敦寨镇亮司村银盘湾路段)处时,因夜间行经有道路中心虚线的村寨路段未按操作规范安全谨慎驾驶,导致车辆刮撞到在道路右侧同向行走的行人龙某某,造成行人龙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龙某某没有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警及抢救伤者而是驾车逃离现场。事故发生20分钟后,龙某某迫于心理压力主动报警,民警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发现该驾驶员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该驾驶员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5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龙某某在驾驶机动车时,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2.51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为醉酒驾车。应认定被告人龙某某属于醉酒驾车,其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且被告人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并负全部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令被告人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目前,该案已生效,龙某某已在看守所服刑。
何种情况属醉酒驾驶
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酒精含量达到20mg/100ml但不足80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饮酒驾驶属于违法行为,醉酒驾驶属于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