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申请后,剑河县检察院经询问了解,认为情况属实,老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于是决定受理案件并展开调查。调查发现,当事人全某维,已经86岁高龄,育有六名子女,身患老年痴呆症,生活不能自理,目前托管在三穗县中医院养护中心,托管需要支付护理费、生活费、医疗费等费用,但其六个子女相互推诿、放弃不管、不尽孝道,未积极履行赡养义务,导致老人生活和养护难以维持,侵害了老人的合法权益。乡镇和村委会曾多次上门进行调解,但始终无法达成赡养合意,调解无果。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剑河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作出支持起诉的决定。
“孝为德之本,百善孝为先”,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父母更是子女的法定义务。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保护弱势群体权益,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公共利益,让法律成为保障弱势群体的强有力手段,体现法治手段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力引领。(张兴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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