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中心- 黔图汇- 人才网- 视听中心- 专题- APP

订阅
首页| 全州| 时政| 领导| 县市| 综合| 发布| 视听| 行业

剑河:务工受伤索赔疑无路,案外人代偿柳暗花明

在线投稿邮箱:tougao@qdn.cn  新闻热线:8222000  值班QQ:449315
时间:2022-05-10 13:18:39  来源:剑河县人民法院  

  近日,剑河县人民法院在开展“黔山雷暴”之剑河法院正在执行专项活动中,拓展工作思路,顺利执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被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吴某铜签订房屋修建合同,后吴某铜又将房屋钢筋部分分包由本案申请执行人石某平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申请人石某平用被执行人吴某铜安装在工地的吊机装载钢筋上楼,在离地1.5米时吊机突然掉落,导致申请人受伤。后申请人石某平向法院起诉,要求被执行人吴某铜与杨某承担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剑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执行人吴某铜赔偿申请人损失24472.16元、被执行人杨某赔偿申请人损失29648.1元。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遂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某对判决结果极为抵触,提出杨某承包给吴某铜修建的房屋系集资建房,由杨某与其朋友等三人分别出资、出地筹建,三人以抽签的方式分配好各自享有的楼层,杨某得其中六层、七层。修建过程中三人协商由杨某出面与吴某铜签订协议,各自负担各自楼层的费用与材料,申请人出事楼层为4楼,应属案外人杨某华享有,故杨某以该理由拒绝承担义务,并向法院提交了几人房屋分配及修建的协议。

  案件调查:

  执行法官在了解到案件具体缘由后,才发现案件不只是明面上的这么简单。翻看审判卷宗,发现被执行人杨某在审理阶段并未将集资建房的协议提供到法院,无法证实被执行人杨某所说的真实性,故不予认定,且在判决生效后并未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于情该房屋确属朋友之间集资建房,各自负担各自楼层的费用与材料,发生事故的楼层并非被执行人杨某享有;于法杨某在审理阶段未将证据材料提交给法官,但在执行阶段再将该证据提交并不能影响已经生效的判决书的执行。且另一被执行人吴某铜已下落不明且拒不履行义务。

  经查,两被执行人无车辆、房屋、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一时陷入僵局。如按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罚款、拘留等)并不能解决申请人的实际需求。考虑到申请人发生事故后没有了收入来源,且家庭困难。执行法官遂耐心做起了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并延伸至涉事楼层实际享有人杨某华协调。精诚所至,金石为开。最终被执行人杨某与房屋实际所有人杨某华协商成功,由杨某华承担20000元,而且申请人石某平也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后,也同意放弃赔偿款2000元,杨某承担剩余案款7648.1元,并与申请人达成分期履行的协议。另一被执行人吴某铜因下落不明且绝不履行判决,依法对其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

  法官提醒:

  法院在执行的过程中,并不是一味的横冲直撞、套用法律,更多的是为双方当事人考虑,让被执行人“付钱”也“付”得心甘情愿,将法律中蕴含的“人情味”展示出来,才能使法律成为真正的“良法”。(蒲 勇、李兰天)

责任编辑:吴如贵【收藏】
上一篇:剑河检察为您提供一份“五一”景区安全“大礼包”,请查收
下一篇:点赞!剑河县人民法院干警捐出 3000 元为群众修路

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为黔东南信息港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黔东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