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姜某剑、姜某峰、杨某彬、谢某柱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2月30日被剑河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年六个月、十个月、九个月,并处人民币30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罚金。该案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杨某彬、谢某柱在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剑河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核实了被告人杨某彬、谢某柱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真实性和自愿性,遂根据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作出如上判决。
该案宣判后,被告人杨某彬、谢某柱对一审判决不服,向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剑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
法院判决: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剑、姜某峰、杨某彬、谢某柱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由于被告人杨某彬、谢某柱提出上诉,后检察机关提出“因上诉人杨某彬、谢某柱认罪认罚量刑情节消失,应对其作出较重的刑罚处罚”的抗诉意见,二审法院认为二上诉人认罪认罚的情形已经消失,依法应对二上诉人的量刑作出调整,故依法予以改判。
被告人杨某彬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谢某柱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法官提醒: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自愿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该制度设立的初衷在于鼓励犯罪嫌疑人真诚悔过,从而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但若无新的事实和证据,在认罪认罚后随意反悔,很可能得不偿失。(作者:张小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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