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16日岑巩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结合被告人曾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遂依法判决被告人曾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6200元,继续予以追缴,退赔被害人。
小编提醒: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莫伸手,伸手必被捉!致富道路千万条,勤恳发家最牢靠!(朱凯)
凡本网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为黔东南信息港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黔东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