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近日,台江县人民检察院以一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间内重新犯罪为由,依法启动监督程序,向社区矫正机构发出书面检察建议,督促社区矫正机构按照法定程序,提请人民法院对该罪犯作出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经查:2013年3月份,王某成因犯滥伐林木罪被台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通过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对之前所有案件进行全面排查,排查发现王某成在缓刑考验期间内,王某成又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1年4月17日被台江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台江县人民检察院于4月28日作出逮捕决定,目前王某成羁押于台江县看守所。
检察官释法说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十六条以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的,应当由社区矫正机构提请人民法院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袁永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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