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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由施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冯廷华在担任施秉县住建局办公室主任、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施秉县人民法院支持公诉机关的指控,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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