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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平县人民检察院快捕12名电信网络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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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2-07 14:18:18  来源:黔东南信息港  

  本网讯 近日,黎平县公安局将吴某辉等一批涉嫌电信网络犯罪的嫌疑人移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经依法审查,吴某辉、吴某忠等12人明知涉案资金是电信网络犯罪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仍使用自己或他人的银行卡账户、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等帮助电信网络违法犯罪活动转账,赚取佣金,已涉嫌犯罪,黎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吴某辉、吴某忠等12人。

  检察官提示:不要将个人资料、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密码等信息出售(出租)给他人,更不要使用自己的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为不法分子提供转账服务。以上行为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同时,检察官温馨提醒广大群众提高防范意识和识破诈骗的能力,不要轻信他人,在网络上涉及金钱往来时要慎之又慎,不给犯罪嫌疑人可乘之机。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潘敬东 刘艳萍)

责任编辑:叶敏【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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