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8月7日,锦屏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准备对一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实施拘留措施时,被执行人姚某迫于法律威慑力,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全部履行了义务。
2020年3月,锦屏县某合作社与姚某签订生猪采购合同,由姚某出售符合合同标准的生猪给锦屏县某合作社,因姚某未按照合同标准出售生猪,经锦屏法院判决姚某需退还货款120850元并支付违约金40000元给锦屏县某合作社,姚某不服该判决,上诉至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姚某拒不履行义务。锦屏县某合作社于2021年2月23日向锦屏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多次联系姚某敦促其履行义务并要求其到法院处理该案,姚某均以对该判决不服且害怕来到法院被拘留为由予以拒绝。经执行法官耐心地释法明理并向其下“最后通牒”,姚某终在8月7日从赫章县赶到了锦屏法院,执行法官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协调该案,姚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义务,后执行法官告知其拒不履行义务的严重后果,在准备宣读拘留决定书时,被执行人态度转变,主动要求和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请求其放弃部分货款,申请执行人考虑到双方都有损失自愿放弃货款35850元及违约金40000元,姚某也迫于法律威慑力,主动联系筹款,通过4小时的筹借,将余下货款履行完毕。
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的强制措施,具有强大的制裁作用,能够对被执行人产生有利的威慑,从而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周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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