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锦屏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首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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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从公司领导处获知加入“拉新”群,将手机号及验证码提供给他人注册微信、淘宝、京东等平台可以获得返利的消息,杨某某遂与同事伍某某在为客户办理手机开卡业务的过程中,未经客户许可,擅自将经过实名认证的手机卡插在自己的手机上,将手机号码和与之对应的验证码发在“拉新”群中,供他人用于注册各类虚拟帐号,每注册成功一个虚拟帐号,可获得3至50元不等报酬,2021年5月至7月共计非法获利5000余元。
锦屏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时,认真贯彻“少捕慎押”司法理念,认为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实施犯罪有受公司误导的情节,系初犯、偶犯,且其愿意退赃,自愿认罪认罚,开办的手机卡在注册账号后即销毁,遂依法对杨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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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犯罪嫌疑人作为公司职工,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了公民个人信息,本应保障该信息的安全,却因蝇头小利走上了犯罪道路,最终只能自食恶果。
检察官寄语:公民个人信息包括了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住址、账号密码等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任何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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