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月 27 日,根据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惠水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瓮安县人民政府原副县长曾明康涉嫌受贿罪一案。
简要案情
经依法审理查明,被告人曾明康在担任瓮安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瓮安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他人所送现金、轿车、茅台酒等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 290.9 万余元。
2012 年,曾明康为周某的磷业公司在享受优惠政策、申请返还保证金、减免相关税费等方面提供 " 帮助 ",收受周某 " 拉近关系 " 所送的现金 160 万元和价值 26.08 万元轿车一辆。
2013 年,曾明康为李某挂靠的生态实业发展公司在拨付工程款事宜帮忙 " 协调 ",收受李某所送现金 6 万元。
2016 年,曾明康为段某的商品混凝土公司在搬迁选址、环境测评等方面进行 " 协调 ",收受段某 " 感谢 " 和 " 拉进关系 " 所送的 43 万元现金及价值 5.8 万元的茅台酒 12 瓶。
2017 年,曾明康为刘某的建设公司拨付在工程款和退回保证金上进行 " 协调 "。收受刘某 " 感谢 " 和 " 拉近关系 " 所送的现金 50 万元。
案件审理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曾明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曾明康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曾明康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案件择期宣判。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群众旁听了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