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月 29 日,记者从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谌某、潘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
经审理查明,今年 5 月 22 日晚,吸毒人员张某、廖某、吴某经邀约后从湄潭县城驾车至遵义市城区购买毒品吸食,张某电话联系并委托潘某帮其寻找贩卖毒品人员,潘某联系了谌某购买毒品。张某通过微信将毒资 1200 元转给潘某,潘某又将其中 1000 元转账给被告人谌某,自己得款 200 元。次日凌晨 1 时许,谌某将其贩卖的毒品零包存放位置告知潘某,并由潘某通知张某等人前往该网吧附近拿走毒品。张某等三人拿到毒品后便驾车返回湄潭县城吸食,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案发后,被告人潘某配合公安人员抓获同案犯谌某。
法院认为 ,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谌某、潘某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潘某到案后配合公安人员抓获同案犯,系有一般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二辩护人意见与本案查证事实相符,予以采信。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不仅符合法律规定,且量刑适当,法院予以采纳。
依法判决 , 被告人谌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