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普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李某雄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庭审现场
据了解,被告人李某雄于2020年4月17日因醉酒驾驶被普安县公安机关查获,2020年7月29日,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李某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为此,李某雄心存不满,怨恨罐子窑派出所所长张清尧并伺机报复。
2020年8月4日11时20分许,罐子窑镇街面赶集当天,李某雄酒后持啤酒瓶、镰刀到普安县公安局罐子窑派出所户籍办证大厅,在大厅内辱骂罐子窑派出所所长张清尧,还扬言要砍杀张清尧,引起前来办理业务的群众围观,造成罐子窑派出所户籍大厅办公秩序混乱,无法正常开展工作,李某雄在大厅闹事40余分钟后被干警及工作人员劝离派出所。

滋事现场
在庭审中,被告人李某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悔罪认错态度较好,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其家人及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承诺今后遵纪守法,做一个好公民。
庭审最后法院采纳普安县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判决李某雄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欧阳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