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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清单公布!贵州一干部被起诉受贿92.727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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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5-12 11:53:35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5月8日,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独山县院]起诉书(韦某某涉嫌受贿案)》。


网站截图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独检刑诉〔2020〕00000006号

  被告人韦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7261972********,布依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原贵州省独山县**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贵州省独山县人,家住独山县**镇**小区**栋**室。无犯罪前科。因涉嫌受贿罪,2020年1月14日由独山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由独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拘押于独山县看守所。

  本案由独山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受贿于2020年1月14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3月1日延长15日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9年,韦某某在担任贵州独山**会副主任**、贵州省独山县**局副局长**、独山县**管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受贿共计92.7274万元。

  一、2012年期间,某某乙在独山经开区先后承接开发大道电力建设工程、世纪大道电力建设工程、独山大道电力建设工程、独山县检察院、法院及其公共绿化带场平土石方工程,为感谢韦某某在工程承揽及工程款拨款上的帮助,某某乙先后三次送给韦某某35万元现金。具体如下:

  1、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某某乙在独山县老公安局(地名)附近路边送给韦某某5万元现金。

  2.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某某乙在独山县老公安局(地名)附近路边送给韦某某10万元现金。

  3.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某某乙在独山县老公安局(地名)附近路边送给韦某某20万元现金。

  二、2013至2017年期间,何某甲在独山经开区、独山县**局先后承接多个项目的监理,为感谢韦某某在承接工程监理及拨款上的帮助,何某甲送给韦某某现金11万元,高档烟酒折价1.1036万元。共计12.1036万元。具体如下:

  1、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何某甲在锦辉酒店附近送给韦某某2瓶飞天茅台酒(1519元/瓶,价值3038元)2条软中华香烟(700元/条,共计价值1400元),共计4438元。

  2、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何某甲在独山经开区韦某某的办公室送给韦某某4万元现金。

  3、2014年中秋节送给韦某某1条软中华香烟(700元/条);2015年中秋节送给韦某某1条软中华香烟(700元/条);2016年中秋节送给韦某某1条软中华香烟(700元/条);2017年中秋节送给韦某某1条软中华香烟(700元/条),共计2800元。

  4、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何某甲为感谢韦某某在承接工程监理及拨款上的帮助,在锦辉酒店附近送给韦某某2瓶普通飞天茅台酒(1199元/瓶,共计2398)和2条软中华香烟(700元/条,共计价值1400元),共计3798元。

  5、2017年9月上旬的一天,韦某某向何某甲索要1万元。

  6、2017年11月12日,韦某某向何某甲索要6万元。

  三、太平**路桥公司负责人**某某丙,为了感谢韦某某在工程协调和工程款拨付提供了帮助,某某丙七次送给韦某某现金共计13.1万元。具体如下:

  1、2013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某某丙在独山**区韦某某的办公室送给韦某某4000元。

  2、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某某丙在独山**区韦某某的办公室送给韦某某4000元。

  3、2014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某某丙在独山**区韦某某的办公室送给韦某某4000元。

  4、2015元春节前的一天,某某丙在独山**区韦某某的办公室送给韦某某4000元。

  5、2015年中秋前的一天,在独山**区韦某某的办公室送给韦某某5000元。

  6、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某某丙在独山水务**局韦某某的办公室送给韦某某5000元。

  7、2016年中秋前的一天,某某丙在独山水务**局韦某某的办公室送给韦某某5000元。

  8.2017年11月4日,韦某某向某某丙索要10万元。

  四、周某甲为感谢韦某某在工程承揽及工程款拨款上的帮助,送给韦某某2瓶普通飞天茅台酒(959元/瓶,价值1918元)和1条和天下牌香烟(价值1000元)、1台苹果平板电脑(价值5000元)、5000元现金,共计:1.2918万元,具体如下:

  1.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韦某某在经开区展示厅工地收受周某甲2瓶普通飞天茅台酒及一条和天下香烟。

  2.2012年5月某天的一天,韦某某到贵阳出差时,韦某某在贵阳一地下停车场内收受周某甲苹果平板电脑一台。

  3.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韦某某在独山经开区展示厅工地收受周某甲5000元现金。

  五、刘某某为感谢韦某某在工程承揽工程、拨工程付款等方面的帮助,送给韦某某8万元现金、大重九牌香烟6条(价值6000元)、大国酒香牌香烟6条(价值6000元),共计9.2万元。具体如下:

  1、2013年2月的一天,在独山县人民法院附近路边送给韦某某8万元现金。

  2.2012年至2014年期间,韦某某收受刘某某送的大重九牌香烟6条,及大国酒香牌香烟6条。

  收受曹某某3000元现金及2条福贵香烟(450元/条,价值共计900元),共计0.39万元。具体如下:

  六、曹某某通过韦某某的帮助,承接独山经开区的独山县城北片区区域过境光缆迁改工程。2013年春节前,为了和韦某某搞好关系以便顺利结算工程款,曹某某在独山县中南广场附近建设银行旁边的公交站台送给韦某某3000元现金及2条福贵香烟。

  七、贵阳**设计有限公司承接了独山经开区规划展示厅的工程设计。该公司法人杨某某韦为顺利结算设计费送给韦某某4000元现金和4条软中华香烟(700元/条,价值共计2800元),共计0.68万元。具体如下:

  1.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杨某某在独山经开区韦某某的办公室送给韦某某2000元现金及2条软中华香烟。

  2.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杨某某在独山经开区韦某某的办公室送给韦某某2000元现金及2条软中华香烟。

  八、2011年至2014年期间,张某某通过韦某某的帮助,先后承接经开区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独山经济开发区展示厅、世纪大道、毋敛大道、石牛路、麻其路、北大门东段等项目的勘察工程,为感谢韦某某在工程承揽及工程款拨款上的帮助,2012年至2014年期间,张某某先后多次送给韦某某共12万元现金。具体如下:

  1.2012年春节前,张某某在独山县高速公路出口送给韦某某2万元现金。

  2.2013年春节前,张某某在独山县**大厦附近送给韦某某6万元现金。

  3.2014年春节前,张某某在独山县妇幼保健院(大十字)附近送给韦某某4万元现金。

  九、收受何某乙1万元现金,具体情况如下:

  2018年5月17日,独山县**委办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的工作人员开展麻尾镇210国道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打击联合行动,查扣何某乙的两车柴油。过了十几天,何某乙为了逃避处罚,找韦某某帮忙协调处理,在县**局韦某某的办公室送给韦某某1万元现金。

  十、收受周某乙5张永辉超市购物卡共计0.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2018年11月至12月期间,独山县安监局在常规安全检查中发现,独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采石场)未落实整改指令,存在无证生产经营行为。独山**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周某乙为了和韦某某搞好关系,减轻处罚,2019年2月3日,周某乙在县****局韦某某办公室送给韦某某5张永辉超市购物卡(1000元/张),价值5000元人民币。

  十一、收受谷某某现金0.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2018年8月3日,独山县安监局对**集团下属的湖南**矿业有限公司贵州**公司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超期仍开展井下生产作业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10万元。2019年1月8日,县安监局对该公司免于行政处罚10万元。**集团负责人**谷某某为感谢韦某某的帮助,2019年春节前在“中央城小区”楼下送给韦某某5000元现金。

  十二、收受陆某某、李某某6万元现金、2瓶红花郎酒(360元/瓶,价值共计720元)、2条硬中华香烟(450元/条,价值共计900元)共计:6.162万元。具体如下:

  2016年至2018年期间,在韦某某的帮助下陆某某在独山县**局承接多项工程。陆某某为顺利实施其所承接的工程,邀请李某某合伙实施。之后,李某某挂靠贵州独山**建筑有限公司承接独山县县城内涝黑神河桥下排水沟改造、县城内涝治理工程、县城内涝治理一桥河道拓宽改造、金海龙庭河道排污管改造、三桥安置区铁路桥底至文家寨安置区高速路桥底河道排污管及检查井项目、县城内涝三桥段河道排污管改造黑神河清淤除草保洁和拦河坝建设应急工程和影山镇净心湖库区清理等8项工程项目。工程利润由两人进行平均分配。

  陆某某、李某某商量后,为感谢韦某某在**局项目承揽及工程款拨付上的帮助,2018年春节前,陆某某与李某某二人在韦某某家里送给韦某某6万元现金、2瓶红花郎酒和2条硬中华香烟。

  十三、**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冯某某,工作中需要韦某某协调以及为能早日结算设计费,送给韦某某共计0.8万元。

  1、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在韦某某的办公室送给韦某某2000元。

  2、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在韦某某的办公室送给韦某某2000元。

  3、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在韦某某的办公室送给韦某某2000元。

  4、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在韦某某的办公室送给韦某某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等法律相关手续、韦某某身份信息、韦某某任职文件、政府文件、工程合同、协议书、工程审计结论、工程款支付材料、银行流水账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某某乙、何某甲、某某丙、王某某、邓某某、周某甲、刘某某、曹某某、杨某某、张某某、何某乙、周某乙、谷某某、陆某某、李某某、冯某某、何某乙、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2011年至2018年间,韦某某在担任贵州独山**会副主任**、贵州省独山县**局副局长**、独山县**管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受贿共计92.7274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韦某某退赃40.7081万元,有坦白、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独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文渊

2020年3月13日

责任编辑:叶敏【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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