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洋富利用担任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县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挪用公款从事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三百八十四条,应当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洋富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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