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27日,贵州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在贵阳举行
为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贵州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条例》共七章四十九条,分别对规划建设、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
根据《条例》,因施工、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施工、检修完成后应当及时恢复供气。恢复供气应当事先通知燃气用户。
《条例》明确,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社会公布24小时抢险维修服务电话,接到燃气用户燃气设施故障报修后,应当在24小时内入户检修;接到燃气用户室内燃气泄漏报告后,应当提示燃气用户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并立即赶到现场处置。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免费入户安全检查。燃气经营者对用户实施安全检查前,应当事先向用户告知安全检查的日期,并在约定的时间上门检查。因用户的原因不能按通知或按约定时间入户检查的,燃气经营者与用户可以另行约定入户检查时间。
《条例》还明确,属于燃气经营者维护、更新的燃气设施的安全隐患,由燃气经营者负责排除;属于用户维护、更新的燃气设施的安全隐患,以及因装饰装修、使用等造成的隐患,用户应当在燃气经营者指导下进行排除。
《条例》规定,禁止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过程中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禁止对室内燃气设施进行包封和暗埋;禁止将装有燃气设施的厨房改装为卧室、浴室和卫生间;禁止在装有燃气设施的厨房、锅炉房内住人或堆放易燃、易爆化学品。
违反上述规定且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洪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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