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记者从贵州省发改委网站获悉,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增值税税率调整情况,经研究,决定相应下调各有关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
中石油贵州天然气管网有限公司短途管道运输临时价格由0.2800元/立方米下调为0.2775元/立方米。贵州昆仑天然气有限公司短途管道运输试行价格由0.5900元/立方米下调为0.5846元/立方米。黔西南州阳光天然气发展有限公司短途管道运输试行价格由0.4000元/立方米下调为0.3964元/立方米。
上述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包含输气损耗等费用,天然气管道运输企业不得在运输价格之外加收其它费用。
上述降价措施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另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562号)和《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有关精神,结合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销售贵州分公司关于近期(2019年第二季度)我省非居民用气气源价格的总体安排和当前液化天然气价格整体走势,为充分释放改革红利,切实减轻实体经济负担,经研究,决定降低我省非居民用气价格。
降低非居民用气价格
各地要严格落实国家降低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同时根据天然气气源价格下浮情况,按照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进行科学测算,合理降低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将降税降价空间全部用于降低终端气价。
省级定价区域
贵阳市城区及与其共用同一配气管网区域非居民用气最高销售价格由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以下简称去冬今春期间)的3.27元/立方米降低为3.13元/立方米。
市县定价区域
1.通过中缅、中贵天然气长输干线管网获取天然气资源的地区
各地依据天然气定价权限,以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据实提供的《2019-2020年天然气购销合同》、其通过市场化方式获取额外气量资源的交易凭证等原始资料为数据支撑,按照以下公式测算当地降后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
降后非居民用气最高销售价格=气源测算价格+现行短途管道运输价格+(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非居民用气最高销售价格-调前基准门站价格-调前短途管道运输价格)÷(l+调前增值税税率)× (l+现行增值税税率)。
气源测算价格=〔2019年第二季度均衡量1×现行基准门站价格×(1+6%)+(2019年第二季度非居民用气预测需求量-2019年第二季度均衡量1)×近一年内通过重庆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线上交易等市场化方式获取的全部额外气量加权平均单价(含运费)〕÷2019年第二季度非居民用气预测需求量÷(1-核定供销差率)。
以上公式中,调前基准门站价格为1.60元/立方米,现行基准门站价格为1.59元/立方米;调前增值税税率为10%,现行增值税税率为9%;如当地天然气供气有短途管道运输环节的,调前和现行短途管道运输价格根据贵州省发改委《关于降低天然气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19〕36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没有短途管道运输环节的地区,要结合《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加强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监管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18〕1152号)有关要求,理顺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结构;核定供销差率仍然沿用历史取值。
2.以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等为气源的地区
比照上述公式测算本地降后非居民用气最高销售价格。
各地降低非居民用气价格统一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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