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记者从贵州省教育厅获悉,为加强我省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近日联合印发《贵州省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据悉,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对象为全省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重点补助对象为寄宿生中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残疾人员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城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农村留守少年儿童、因病致贫家庭学生、因灾返贫家庭学生、父母双农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困难企业或下岗职工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单亲经济困难家庭学生、父母无固定职业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复员退伍军人经济困难家庭学生等。对少数民族、移民地区经济困难家庭学生优先进行资助。
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标准为:小学1000元/生·年,初中1250元/生·年。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专项资金按学年度申请和评定,分学期发放。每学年开展一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应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严格按照认定依据、认定程序予以认定。
此外,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专项资金按照全省寄宿生人数的比例,同时统筹考虑深度贫困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等因素分配到各县(市、区、特区)。由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按照寄宿生的分布情况分配到学校。(陈秋莎)
凡本网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为黔东南信息港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黔东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