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记者获悉,为做好重大项目的消防手续办理工作,营造优质高效、便民利企的消防服务环境,贵州省消防总队从即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重大项目完善消防手续专项工作,并成立全省重大项目消防手续办理专项工作专班,负责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和政策,对各地工作推进情况进行调度、督促和指导。
各消防支队、大队要根据各个项目的具体情况逐一建立完善消防手续的细化方案,综合采取以下处理措施,帮助项目完善消防手续。
(一)规划许可证缺失的项目。对政府投资项目,以县级以上发改部门出具的立项材料代替规划许可证用于申报办理消防手续。对政府重点工程,以县级以上政府确定其为政府重点工程的纪要、文件、项目清单或其他书面材料代替规划许可证用于申报办理消防手续。对其他重大项目,以县级以上政府或规划部门出具的确认其规划使用性质的纪要、文件、证明或其他书面材料代替规划许可证用于申报办理消防手续。
(二)施工许可证缺失的项目。对内部装修工程,一律不再要求申报方提交施工许可证明文件。对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重点工程和其他重大项目,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出具的动工许可材料代替施工许可证用于申报办理消防手续。
(三)不能满足消防安全要求的建成项目。对能够通过整改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项目,消防支队、大队要主动提供消防技术咨询,帮助建设单位制定整改方案,并督促落实整改,在符合消防安全条件后,立即办理消防手续。对因客观原因难以符合现行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项目,消防总队、支队积极按照《贵州省消防设施管理规定》,会同本级住建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评审的消防设计方案可作为项目办理消防手续的依据。
(四)建筑实际使用性质与规划使用性质不一致的项目。建筑规划用途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表”确定,用途在“大类”内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提交原有规划许可证即可申报办理消防手续。用途在“大类”之间变更的项目,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供与新用途相符的规划许可证。不能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的,以县级以上政府或规划部门出具的确认其规划使用性质的纪要、文件、证明或其他书面材料代替建筑规划许可证用于申报办理消防手续。(杨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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