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进一步规范了带薪年休假制度,并明确了未休年假工资报酬计算方式,今年起执行。
领导应带头休假 严格控制未休假人数
根据通知,干部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干部职工从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的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体假天数。
通知指出,各单位主要领导应带头休假,中层干部以及一般职工应当认真执行年休假制度,原则上单位中层以上干部的未休假人数不得超过应休假人数的40%,其他人员的未休假人数不得超过应休假人数的20%,但单位派驻村第一书记、驻村脱贫攻坚工作队队员等脱贫攻坚帮扶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享受年休假的,按规定发放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时不受此比例限制。
每应休未休1天 按当年日工资收入200%支付
通知明确了未休年假工资报酬计算方式。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200%支付,日工资收入按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计算。
机关职工的全年工资收入是指本人应发的基本工资、地区附加津贴(现为规范的津贴补贴)、保留的改革性补贴、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职工的全年工资收入是指本人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基本绩效工资及附加基础性绩效工资之和。
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可以“拼假”
通知指出,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干部职工可根据个人意愿弹性安排带薪休假时间,将带年休假分段灵活安排,与法定休息日、节假日以及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等相连接,相对集中的安排休假,形成合理假期。
职工带薪年休假应当年安排,一般不做跨年度安排。确因特殊原因改变年初休假计划且调整休假计划后仍不能当年休假需跨年度安排职工休假的,须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方可跨年度休假。
未休假人员名单应公示 未休年假工资下年一季度一次性支付
通知指出,次年年初,应明确具体未休假人员名单,经单位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公示未休假人员名单时,应包括以下内容:姓名、工作年限、应休假天数、未休假天数、未休假原因等。
干部职工未休年假工资在下年度的第一季度内一次性支付。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纳入工资统发,未实行工资统发的,由单位一次性发放。(贾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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