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本院审查后依法提起公诉。经审查查明:2011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石某某利用担任黎平县县城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黎平县发改局局长、黎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的职务便利,为曹某某、龙某在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接受曹某某、龙某财物折合人民币261余万元;被告人石某某在任黎平县副县长、党组成员、肇兴镇党委书记、肇兴景区工委书记期间,为其家庭投资入股的哆吔肇兴酒店在建设施工和办理产权证过程中违反规定向相关工作人员说请打招呼,致使国家少收土地款33余万元。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应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人运用多媒体系统,向法院出示了该案的相关证据、论证、说理透彻,充分有力地指控了犯罪,并现场进行了法治警示教育效果甚好,被告人石某某及其辩护人对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控辩双方主要就量刑方面充分发表意见,被告人石某某当场表示认罪悔罪,约50人参加旁听。(第一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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