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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河县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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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1 14:17:59  来源:黔东南信息港  

  本网讯 2019年11月14日,剑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剑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剑河县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

  2019年9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整理、清除自留土中杂草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杂草,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林业部门鉴定,此次火灾过火面积为56亩,全部为有林地,属国家二级公益林,过火树种为马尾松,林木蓄积为238立方米。10月14日,剑河县森林公安局以吴某某涉嫌失火罪将该案移送剑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剑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吴某某的失火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了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责任。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剑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吴某某涉嫌失火罪向剑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同时,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吴某某补种树木,恢复被损害公益林原状,并派员出席法庭履行公益诉讼职责。

  经剑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人吴某某犯失火罪,在判处刑罚的同时,支持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判令吴某某补种树木,并管护成林,恢复被损害公益林原状。

  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旨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该案的办理,有效保护了生态环境和森林资源,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对人民群众提高森林防火意识、提高生态保护理念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

  【法律小贴士】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剑河检察院)

责任编辑:叶敏【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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