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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日起 贵州省国有林场内将禁止九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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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30 11:05:26  来源:多彩贵州网  

  12月29日,《贵州省国有林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在贵阳召开。记者从会上获悉,《条例》将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至此,贵州成为国有林场改革后全国第一个出台国有林场保护管理地方性法规的省份。



12月29日,《贵州省国有林场条例》新闻发布会在贵阳召开

  贵州是全国三个生态文明试验区之一,林业承担着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重要内容,承担着在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等方面的创新、探索和突破。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国有林场改革精神,维护国有森林安全,提高国有林场治理水平,总结形成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可复制、可推广经验。贵州根据长期积累的国有林场管理经验,结合新时代赋予国有林场的新使命、新任务,坚持问题导向和实际出发,积极探索、主动作为,制定出台了这部地方性法规。贵州省国有林场保护与管理从此步入法制化轨道,形成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将有效助推贵州省保护和培育国有森林资源,发挥国有林场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的功能,推进绿色发展。

  《条例》共五章三十七条,主要对规划与建设、保护与利用、监督与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条例》明确,国有林场是指由政府依法划定的,以国有森林资源为依托,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培育、经营、利用,为社会提供生态产品和生态服务的区域;国有林场的建设和管理应坚持生态为本、保护优先、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有林场工作的领导,将国有林场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条例》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宜林荒山荒地及生态脆弱地区设立国有林场或扩大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开展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工作,促进生态修复,改善生态环境。同时明确,不得改变国有林场的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少占国有林场林地,确需占用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


《贵州省国有林场条例》新闻发布会现场

  根据《条例》,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及安置补偿费的使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林地补偿费应当用于流转非国有土地以补充被占用的国有林地,补充土地面积应当不少于被占用林地的面积。

  《条例》明确规定,全省国有林场内禁止九种行为:(一)倾倒和堆置废弃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标排放污水,倾倒建筑、工业、医疗、生活等垃圾;(二)新建、扩建坟墓;(三)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修筑便道;(四)新建高尔夫球场;(五)破坏自然水系;(六)毁林开垦、烧荒和毁林采种、采石、采砂、取土及其他毁林行为;(七)非法猎捕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非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八)非法采伐、毁坏树木;(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反上述行为中第二、第三、第四、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未经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同意,在国有林场内不得摆摊设点;放牧;露营、野炊,设置汽车营地,违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不得拉接或者埋设水、电、气、网等管线;拍摄电影电视,举办文艺演出;组织体育、旅游等群体性活动,违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叶敏【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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