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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道路、出租车客运价格谁说了算?这个通知要看仔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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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17 15:01:08  来源:贵州省发改委网站  

  9月17日,贵州省发改委网站发布了《省发展改革委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改革和完善道路、出租车客运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将全面推进道路客运价格改革、加快完善出租车运价政策、进一步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和加强客运市场价格监管。

  《通知》有哪些重点,小编给你划——

  全面推进道路客运价格改革

  (一)调整道路客运定价权限

  自《贵州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印发之日起,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再统一管理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率(即车型运价)、燃油附加费标准和农村道路客运运价率。道路班车客运和农村道路客运价格(包含运价率、票价、燃油附加费)根据许可的运营线路,分别由市、县进行管理,具体定价权限按《贵州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执行。跨省、跨市、跨县的道路客运线路,起点、终点两地应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原则上起讫点相同的道路客运线路票价水平应保持基本一致。

  (二)健全道路客运价格机制

  1.完善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竞争性充分的线路除外)原则上实行政府指导价,并采取上限价格的定价方式。各地可视情况实行同一区域(市或县,下同)区分车型、等级的车型运价,也可实行一线一票价。制定或调整道路班车客运价格,应在加强行业管理、科学投放运力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车型、运营成本、供求关系、行业平均利润率、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同一运营线路上相同车型、等级客车的票价水平应当基本一致。

  2.加强农村道路客运价格管理。加快建立健全合理反映运营成本、有利于保障农民群众“行有所乘”基本需求、促进农村道路客运持续良性发展的价格形成机制。农村道路客运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并保持相对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农村道路客运应推广使用经济适用车型和实行低票价政策,执行与城市公共交通相同的税费优惠和政府补贴。各地可视情况实行同一区域不区分车型、等级的统一运价率,也可实行区分车型、等级的车型运价。制定或调整农村道路客运价格,应在科学规划和布局农村客运线网、严格行业监管、科学投放运力、杜绝经营权层层转包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农村客运线路实际经营情况,政府对农村客运的税费优惠、财政补贴以及农村居民收入水平和消费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同一区域农村客运票价原则上执行当地统一的车型运价或运价率标准。同一运营线路在运营车辆车型、等级基本一致的基础上,票价水平应确保一致。对部分地区由于客观条件限制,线路偏僻、实载率低于本区域平均水平的长期亏损线路,可在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探索实行差别运价政策。已设置招呼站等中途停靠站点的地方,应分别核定分段票价和全程票价,确保乘客出行公平负担。

  3.建立完善价格联动机制。各地可因地制宜制定并完善道路客运运价燃料价格联动机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联动机制应科学设置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的启动点,合理确定联动系数、程序和操作方式等,并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三)稳妥推进道路客运价格市场化改革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各道路班车客运线路运营状况、票价实际执行情况,与其他客运方式的竞争程度、比价关系等进行全面评估,研究提出有序放开始发地在辖区内的省际、省内与高铁动车组平行的线路、机场或高铁专线、定制类线路等竞争性充分的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的工作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价格放开后的道路班车客运线路应及时在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门户网站、当地主要媒体、汽车客运站等向社会公示。放开后的道路班车客运线路票价由经营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运营成本、与其他运输方式的比价关系、市场供求状况、服务品质、社会承受能力等确定。

  加快完善出租车运价政策

  (一)健全出租车运价管理

  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运价和巡游车电召或网络预约等其他增值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巡游车运价根据许可的经营区域,分别由市、县进行管理,具体定价权限按《贵州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执行。

  (二)完善出租车运价机制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巡游车运价形成机制,改变以往单一的运价结构,加快构建主要包括起步价、里程运价、低速或等候费、空驶费、夜间行驶费、电召服务费等项目在内的科学的运价结构。综合考虑巡游车行业定位、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科学制定、及时调整运价水平和结构。要加快建立健全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

  进一步规范政府定价行为

  (一)制定和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道路和出租车客运价格或价格联动机制,应严格履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规定的程序,进一步增强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道路和出租车客运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是制定和调整运价的重要程序,未经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不得制定和调整价格。

  (二)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拟定道路和出租车客运价格定调价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示后方可执行。

  (三)上级价格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道路和出租车客运价格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

责任编辑:叶敏【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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