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由用人单位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按照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办法》中明确,医疗诊断与《工伤认定决定书》确认的伤情不一致的,以《工伤认定决定书》确认的伤情确定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身体多部位或者多组织器官遭受伤害的,以《分类目录》中各部位或器官实际治疗恢复所需最长的时间确定该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各受损部位或组织器官停工留薪期时间不得累加。工伤职工所受伤害未列入《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医疗终结的时间确定停工留薪期。
《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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