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为进一步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识毒、防毒、拒毒意识,在“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在剑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9人贩毒团伙进行宣判。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石某、刘某、姚某、代某(女、石某、石某等九人无视国家法律,为获取非法利益而贩卖、运输毒品。其中龙某明、石某文长期从事毒品犯罪活动,具有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的双重行为。在本案中,已查明龙某明涉毒数量2141克,石某文涉毒数量1389.45克,二人均系本案主犯,均应依法严惩。
法院当庭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龙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石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某配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姚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代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石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石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龙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石某用于毒品犯罪的作案车辆贵HZ4919哈佛越野车,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三穗县公安局上缴国库。
本次审判,剑河县法院邀请该县各社区干部、群众代表参加旁听。通过对该案的公开宣判,有效震慑和惩罚了毒品犯罪,扩大了教育面,进一增强了广大人民群众禁毒、防毒、拒毒的意识。(严春生)
凡本网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为黔东南信息港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黔东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