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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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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8-07 09:57:26  来源:多彩贵州网  


  8月3日,《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贵州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通过,成为全国首个省级促进文明行为地方性法规,将于2017年10月1日施行。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制度奖励,按照国家和贵州省有关规定对文明行为及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进行表彰奖励。

  根据《条例》,对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公民,除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外,生活仍有困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救助。公民因见义勇为行为被恶意诉讼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查清实施,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依法建立志愿服务组织,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事志愿服务。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慈善活动,依法保护慈善组织和从事慈善活动人员的合法权益。

  此外,《条例》还对各级人民政府及企事业单位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条例》施行后,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医疗机构、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和女职工集中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母婴室等便利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医疗机构、金融机构、公共服务企业等按照《条例》,应当完善办事流程,简化办事程序,推进网上预约、网上办理等信息化、大数据技术应用,提供便捷高效服务。(胡楠赟)
 

责任编辑:吴茜岄【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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