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中心- 黔图汇- 人才网- 视听中心- 专题- APP

订阅
首页| 全州| 时政| 领导| 县市| 综合| 发布| 视听| 行业

《贵州省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促进条例》10月起施行

在线投稿邮箱:tougao@qdn.cn  新闻热线:8222000  值班QQ:449315
时间:2017-08-06 13:11:27  来源:贵阳网-贵阳晚报  

  日前,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贵州省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促进条例》,明确要建立家庭主体、政府主导、学校指导、社会参与的机制,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推进家庭教育事业发展。据悉,《条例》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明确,家庭教育是指家庭生活中父母或其他有监护能力的家庭成员对未成年人进行的教育、引导和积极影响,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遵循立德树人、全面发展为原则。

  父母是家庭教育的直接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其他家庭成员应当予以协助,父母应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共同生活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或者组织机构教育未成年人。如父母或者其他家庭成员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将由所在单位、未成年人就读学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和村(居)民委员会等相关单位或组织予以劝诫、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特殊困境未成年人关爱教育救助机制,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综合平台,开展调查研究,掌握特殊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情况,提出建议对策,开展常态化、专业化的家庭教育支持服务。

  此外,《条例》还将每年的5月15日定为“全省家庭教育日”。

责任编辑:叶敏【收藏】
上一篇:贵州省于8月4日通报国务院六项减税政策落地情况
下一篇:贵州省交通运输厅与华为深入合作建设智慧交通

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为黔东南信息港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黔东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