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明确,家庭教育是指家庭生活中父母或其他有监护能力的家庭成员对未成年人进行的教育、引导和积极影响,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遵循立德树人、全面发展为原则。
父母是家庭教育的直接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其他家庭成员应当予以协助,父母应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共同生活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或者组织机构教育未成年人。如父母或者其他家庭成员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将由所在单位、未成年人就读学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和村(居)民委员会等相关单位或组织予以劝诫、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特殊困境未成年人关爱教育救助机制,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综合平台,开展调查研究,掌握特殊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情况,提出建议对策,开展常态化、专业化的家庭教育支持服务。
此外,《条例》还将每年的5月15日定为“全省家庭教育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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