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省高院与省司法厅会签了《关于在刑事审判中加强律师辩护工作的意见》。该意见是省高院、省司法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司法改革的要求,结合贵州实际,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出台的。《意见》既强调保障法定诉权,又注重必要扩权,扩大了刑事案件指定辩护和法律援助的范围。《意见》执行后,将推动全省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的提升。
根据《意见》要求,除了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未成年人四种情形外,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等三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
《意见》还规定对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二审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社会公众关注度较高的刑事案件,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经委托辩护人的,认知表达能力较差可能影响案件正常审理的,不认罪或作无罪辩护的,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开庭审理时已满十八周岁的,年满七十周岁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认为有必要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等十一种情形,除被告人自愿认罪或者明确表示不需要法律援助的以外,人民法院也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
《意见》要求,人民法院要进一步保障律师会见被告人、阅卷、举证、质证、发问、辩论等权利和提供执业方便,对法律援助律师复制必要材料的费用应当予以免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推行电子化阅卷,允许刻录、下载材料。在裁判文书中反映律师辩护意见,并说明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法院与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快开发法律援助互联互通平台和律师服务平台,进一步提升办案效率。
《意见》的出台,对提高刑事案件的律师辩护率会产生良性推动力,有利于保障刑事案件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确保庭审控辩双方平等对抗,推进庭审实质化,切实维护司法公正。(王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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