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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10年时间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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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3-21 11:38:33  来源:多彩贵州网  


  多彩贵州网讯(本网记者 程曦 实习生 熊辉)“用10年左右时间,在全省普遍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体制机制创新、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近日,贵州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围绕保障粮食安全和水安全,贯彻落实节水优先方针,着力加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业用水需求管理,坚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政府和市场协同发力,以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为基础,以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逐步建立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提高农业用水效率,促进农业现代化。

  用10年左右时间,在全省普遍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体制机制创新、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农业用水价格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普遍实行,可持续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基本建立,先进适用的农业节水技术措施普遍应用,农业种植结构实现优化调整,促进农业用水方式由粗放式向集约化转变。

  意见要求,各市(州)至少选择2个县(市、区、特区)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典型培育,未列入典型培育的各县(市、区、特区)至少选择2个乡(镇)开展县级典型培育,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特区)可以分别选择3—4个县(市、区、特区)、乡(镇)开展典型培育,用3—5年时间,率先实现改革目标,为全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积累经验,提供借鉴,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同时,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明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户所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工程产权界定工作,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明晰产权的工程所有者颁发产权证书,载明工程功能、管理与保护范围、产权所有者及其权利与义务、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此外,意见还提出,建立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严格限制高耗水、低效益的项目,实现区域水资源供需平衡。建立用水定额管理制度,分类明确各种作物、养殖产品的用水定额,为农业水资源管理和配置提供技术依据,确保在总量指标内实现高效用水。
 

责任编辑:吴茜岄【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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