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2015年底,我国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我省先后以省政府和省环境保护厅名义向环保部提出试点申请。同时,组织力量研究制定《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8月30日,经中央深改领导小组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批准,确定贵州等七省正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11月6日,省委、省政府印发方案,标志着我省相关试点工作全面启动。
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介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我省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建立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建立完善环境保护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损害赔偿根据“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记者了解到,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将具有三个方面的重要意义:一是实现损害担责的需要,即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有助于破解当下“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
二是弥补制度缺失的需要。宪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即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但是在矿藏、水流、城市土地、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受到损害后,现有制度中缺乏具体索赔主体、程序等的规定;
三是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通过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是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需要。
《方案》四大亮点
一是我省明确赔偿权利人,将积极开展赔偿权利人主体资格研究。鼓励开展赔偿权利人主体资格的研究,支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作为独立赔偿权利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具体工作。
二是建立行政协议司法登记确认制度。就突发环境、渔业污染、船舶污染、水土破坏、矿山生态地质环境破坏等事件,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协议可以到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法庭进行司法登记确认,赔偿义务人违约,赔偿权利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是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我省将推进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业机构建设。对于生态损害较小,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损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案件,可采用专家证人出具专家意见的简易评估认定程序。
四是设立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会,确保基金用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应急处置、支持环境公益诉讼活动及调查取证、评估鉴定等相关合理费用。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其赔偿资金进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金,按照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专项用于我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
这些行为将被追究赔偿
我省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地表景观和地质遗迹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的退化。
不管单位或个人,造成这些情况下可启动生态损害赔偿: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受到严重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受到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导致水质下降的;擅自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
擅自在城乡建设规划区内采矿、挖沙取土、掘坑填塘等改变地形地貌等活动,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石漠化地区造成严重的表土资源破坏的;受到严重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导致省级水功能区水质下降或不达标等。(杨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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