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草案)》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当运用大数据推动统计信息化建设,积极构建统计公共信息系统和业务平台,促进全省统计数据与其他公共数据的共建互通分享开放。省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全省统计信息化建设进行统一规划,推进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空间信息技术等信息技术在政府统计工作中的应用,推动统计数据采集、加工和处理过程信息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加强统计信用建设,将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履行统计调查义务的有关信息及时在政府统计门户网站公布,并纳入社会信用信息系统供公众查询。
同时,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实施统计调查。未经委托,社会服务机构不得以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的名义实施统计调查。违者将被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同时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对其组织的统计调查进行监督,对统计数据进行核查。在检查中若发现弄虚作假等统计违法行为,可约谈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主要负责人;违法情节严重的,可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人约谈下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并责令限期整改。(记者:肖达钰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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