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提出,建立健全“政府引导、社会参与、行业主管、属地管理”的建筑垃圾管理体系,逐步构建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技术先进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体系,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纳入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业化)发展内容,实现建筑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利用和产业化发展。
到2020年,各市(州)、贵安新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30%以上;经济强县建成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30%以上;其他县(市、区、特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20%以上。
为实现这一目标,《通知》要求,各地要对本地区建筑垃圾基本信息进行调查,根据区域建筑垃圾存量及增量预测情况,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要求,科学选址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和消纳场,制定切实可行的建筑垃圾科学治理和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确保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有序开展。
同时,要加强过程控制,科学规范管理。施工工地应设置相关防污降尘设施,设置车辆冲洗保洁设施,配备待运建筑垃圾覆盖设施。对占用农田、河渠、绿地以及待开发建设用地等存量建筑垃圾,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计划,有序开展治理,有效解决建筑垃圾围城、填河等问题。建筑垃圾要按工程弃土、可回收利用金属、轻物质料(木料、塑料、布料等)、混凝土、砌块砖瓦分别投放、分类运输,禁止将其他有毒有害垃圾、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要将建筑垃圾分类存放和密闭储存要求纳入文明施工工地管理考核指标,促进源头分类。
《通知》明确,将符合标准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列入绿色建材推荐目录、政府采购目录,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以及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必须优先采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此外,《通知》还提出,要按照“谁产生谁付费、谁处置谁受益”的原则,建立建筑垃圾产生方、运输方、处置方和监管部门联动机制。建筑垃圾处理费应纳入工程预算并由建筑垃圾产生方预交到监管部门开设的专用账户,建筑垃圾运输方或处置方承担运输或处置业务,经建筑垃圾产生方、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将费用支付给运输方或处置方。(程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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