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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工商:五月起施行新规 线上线将统一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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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04-16 10:19:29  来源:贵阳网—贵阳晚报   

  国家工商总局近期公布《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简称《监管办法》)。记者4月14日从贵州省工商局获悉,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的消费安全,省工商局将依据《监管办法》,从5月1日起,对线上线下经营者一视同仁,统一开展商品质量监管。

  根据《监管办法》的相关要求,贵州工商部门将坚持线上线下治理相结合,将实体店(如商场、超市、集贸市场、专卖店、小卖部等)以及非现场方式购物(如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直销等),纳入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范围,统一开展商品质量监管。

  贵州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年,该局将开展包括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电子电器、汽车配件、儿童用品、服装、燃气灶具等6大类、35个品种、2100个批次的重点商品抽检;抽检成品油450个批次,化肥339个批次,农药163个批次。对销售经检测不合格商品销售者进行立案查处,对销售者提供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商品的供货者,进行立案查处。

  另外,执法人员将在中秋、国庆、元旦春节期间开展针对进口商品的专项整治。凡是未用中文标注进口商品相关信息的,一律按照《监管办法》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并给予相应处罚;针对“三无”商品开展全面清查,经营者销售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商品的,除责令改正外,还将按照《监管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记者 孙维娜)

  延伸阅读

  《监管办法》有三大亮点

  投诉网购

  三地工商均可受理

  《监管办法》规定,销售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而销售者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

  如需对网购商品进行投诉,消费者所在地工商部门、电商所在地工商部门、销售商所在地工商部门均可受理,避免部门间推诿责任,“踢皮球”。

  查到问题产品

  “上家”将被追溯

  《监管办法》规定,工商部门发现销售不合格商品的,应当责令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如果不合格商品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则应责令辖区内该不合格商品的所有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同时要追查供货者,向销售者提供该不合格商品的供货者同样要承担销售不合格商品的法律责任,依法予以处罚。

  查到“三无”产品

  不仅封还可罚

  对为销售者提供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的供货者,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商品,并处违法销售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责任编辑:陈合敏【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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