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农灌水源或者从水库、饮水、提水工程内取水、截水,违反规定最高将被罚8万元。 ” 日前, 《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在贵州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从今年5月1日起, 《条例》将正式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水利工程或者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及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擅自占用农灌水源或者从水库、饮水、提水工程内取水、截水,不得在水工程水域内设置或者增大排污口,排放污水、弃水以及改变水利工程原有功能、综合调度方案等。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作者:李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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