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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卫计委发布: 接种疫苗出现异常可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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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11-22 11:43:25  来源:多彩贵州网  

 近日,省卫计委发布《贵州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预防接种出现异常反应可按新规索赔,补偿适用范围的三个关键内容分别为:“贵州范围内有资质的单位接种合格疫苗”、“接种异常反应要经过专业机构鉴定”以及“一次性补偿”。

  三类情况补偿标准不同

  办法中所称疫苗是指未来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疫苗分为第一类疫苗和第二类疫苗,也就是俗称的免费疫苗和收费疫苗。第一类疫苗是纳入国家免疫规划,属于免费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公民自费并且自愿接种的其他疫苗。因第一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费用由省财政在省级年度预算中统筹解决,市(州)、县(市、区、特区)政府承担相关处置工作经费。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的,参照本办法执行,费用由相关疫苗生产企业承担。

  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程度的分级参照标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执行,具体分为四级:

  一级:造成死亡、重度残疾;

  二级:造成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三级:造成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四级:造成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包括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后对受种者造成的人身损害完全治愈的情况)。

  其中,造成受种者死亡的:一次性补偿金额=贵州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补偿年限。补偿年限为3周岁以下(含3周岁)死亡的,补偿年限为5年;3周岁以上死亡的,补偿年限为10年。

  造成残疾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额=贵州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补偿年限(最长22年)×伤残系数(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系数在1.0-0.1之间)。

  不能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组织器官损伤的:根据调查诊断结论或者鉴定结论,补偿相应金额的20%。一次性经济补偿金额=贵州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补偿年限×伤残系数×20%。

  受种者死亡,受种方拒绝尸检的:不予补偿。

  六种情形不适用补偿办法

  办法也规定了六种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情形,分别是:

  (一)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

  (二)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三)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四)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

  (五)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

  (六)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班亚)

责任编辑:邹亚平【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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