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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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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07-05 10:07:28  来源:人民法院报  

  近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全省法院印发《关于推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推动全省法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再上新台阶。

  《意见》共7个部分32条,涵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审判工作的基本要求,案件受理法院范围、案件管辖及协调配合机制建设;强化司法公开,增加社会公众对环保审判的关注度和参与度;构建联动平台,建立衔接配合机制以及加强环境保护审判队伍建设等方面。

  《意见》规定集中管辖生态环境保护民事、行政案件的贵阳、遵义、黔南、黔西南4个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相应区域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第一审案件。案件发生地法院要积极支持配合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的人民法院,确保案件的受理、审判及执行工作顺利开展。

  《意见》要求,要把握公益诉讼法律、政策精神实质,遵循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固有规律,在司法实践中先行先试,积极探索创新、建立健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机制。《意见》将危害水资源、水生生态系统安全案件;危害大气环境安全案件;危害土地环境安全案件;危害矿产资源安全案件;危害地质构造安全案件;危害森林、草原等陆生生态系统安全案件;危害珍稀动物、植物安全案件;固体废物污染案件;放射性污染、噪声污染、光污染案件;其他危害环境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等十类案件列为人民法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

  《意见》还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合议庭的组成必要时应有相应的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参加。同时要求大力探索建立预约立案、网上立案等便利快速的立案机制,努力克服跨区域集中管辖给异地当事人带来的不便。并鼓励有关法律中介组织积极参与公益行动,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提供法律援助。

责任编辑:苏慕凉【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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