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杨某某与陈某某分别系剑河县南哨乡反召村、九当村村民。两人于2011年3月15日与台江县台拱镇南东村的邰某某签订《合同书》,合同约定:邰某某将剑河县太拥镇九脸村三、四、五组的松木山场“东翁汪”(地名)转让给杨、陈二人割松油。合同达成后,杨、陈遂向银行贷款74500元付给邰某某,作为其山场的转让款。谁知,杨、陈二人在此山场刚割得3000多斤松油时,不了却被台江县东依村的村民全部抢走,这时,两人才知道邰某某转让的山场是有纠纷存在的。按双方《合同书》约定,三年承包期内若有纠纷,由邰某某双倍赔偿。松油被抢走后,杨、陈二人找到邰某某协商,邰某某除答应退还74500元转让款外,并答应另付25500作为二人的损失赔偿,总计100000元。邰某某在支付了61000元后,尚欠39000元一直以无钱为由不愿意再行支付,杨、陈二人多次到台江找邰某某,其都采取避而不见的方式予以躲避。杨、陈二人因不懂法,于是找到剑河县法律援助中心,请求予以援助。永誉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向杨、陈二人了解事件的来龙去脉及查看相关材料后,为二人代写起诉状向台江县人民法院起诉。
9月16日该案在台江县人民法院开庭,在邰某某认可欠款事实的情况下,法庭辩论环节时,律师提出为双方调解的建议,并询问邰某某还款期限以及能够支付多少利息,经过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让双方互谅互让,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邰某某同意支付39000元欠款外,还另外同意支付利息1万元,并于2015年12月30日前全部付清。法院当庭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使得该案得以圆满解决,为杨、陈二人挽回经济损失49000元。( 欧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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