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12月3日中午,贵州省玉屏县森林公安派出所接到大龙毒品检查站电话称,在大龙高速收费站查获一辆装有熊掌的皮卡车。接报后,派出所民警迅速出警,对该车辆进行检查,共查获熊掌4只共计23.45公斤。
经查,犯罪嫌疑人康某于今年11月28日为购买矿石由云南省瑞丽市偷渡至缅甸境内,在一市场看到有熊掌出售,便以2000元的价格商议购买,并于当日由缅甸人偷运入境,后在瑞丽市进行交易。
犯罪嫌疑人康某交待,11月29日,他自行驾车将购买的熊掌从瑞丽运至香格里拉,其后将熊掌伪装,并于12月2日从香格里拉出发,准备运往湖南省冷水江市自己食用。当车辆途经贵州省境内的玉屏县大龙高速收费站时,康某被公安机关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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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第1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彭绍龙 赵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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