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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存款莫名被别人挂失后取走 奔波三年获判赔
作者:发表于:2014-01-13 09:45:53 来源:法制日报 』

  七旬老人将两张银行存单藏在空药瓶里,两年后他拿着存单到银行取钱,却被银行告知“存单里的钱已在两年前被人挂失后取走”。“我和家人从未到银行挂失过,这笔钱究竟是被谁取走的?”老人为讨说法,将银行诉至法院。近日,这起案件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审理,老人获赔存款本金、利息及损失费。

  今年70岁的张荣(化名)是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某团场的退休职工。他说,2008年,他将2000元和1500元分两次存入团场的一家储蓄银行。

  “当时,我和老伴把两张存款单放入家中的空药瓶里。因为年龄大了,后来我们两人都忘记了这两笔存款。”张荣老人说,两年后的2010年10月,他和老伴在收拾房子时发现了药瓶中的存款单,“一张是2008年4月存的,存款额为2000元;一张是2008年5月存的,存款额为1500元”。

  意外发现被遗忘的两张存单,两位老人欣喜之余,当即决定去银行取出存款。

  谁知,两位老人来到银行后,银行工作人员查询后告知:“这两张存单已于2008年6月被挂失之后取走,你们拿的存单已经作废了。”

  两位老人愣住了:“我们从未到银行申请过挂失,也没取走这两笔钱。”两位老人要求银行按照存单办理取款业务,遭到银行拒绝。

  为此,张荣和老伴数次到石河子市,找储蓄银行的上一级银行反映问题,但一直未能得到解决。几经奔走无果,2012年2月底,张荣来到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一纸诉状将储蓄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给付存款3500元及相应利息,并赔偿交通费损失。

  对于这起案件,银行一方认为,这两笔存款已由张荣的妻子先行代理挂失,之后银行向张荣补发了存单,后来这两笔存款被张荣本人取走,因此,张荣现在持有的存单应该作废。银行一方向法院提交了两份挂失申请书,申请书上“确认挂失内容”一栏分别签有张荣和妻子的名字。银行认为,这处签名为张荣的妻子所书写;而在同年7月的“挂失后续处理结果”一栏注明“补发凭证”,在“客户签名处”分别签有“张荣”的名字。银行认为,这处签名为张荣本人所书写。

  张荣当即予以否认:“我和妻子从未对这两笔存款挂失过,也没领取过补发的存单,挂失申请书中的签名不是我和妻子写的。”为此,张荣向法院申请笔迹鉴定。

  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笔迹鉴定。2012年3月,司法鉴定结论为:两份挂失申请书中“挂失申请内容确认”栏的签名与张荣妻子书写的样本字迹倾向不是同一人书写;2008年7月的“挂失后续处理结果”确认一栏“张荣”的字迹不是张荣本人所书写。随后,办案法官多次来到团场当事人家中做调解工作,却终因双方分歧较大,案件难以调解。

  2013年11月1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法院认为,鉴定结果显示,两份挂失申请书中挂失当日的签名及挂失后续处理结果一栏的署名字迹均不是张荣本人所书写,即张荣及妻子并未对这两张存单有挂失及领取补发新存单的行为。因此,银行辩解的理由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张荣到储蓄银行办理存款业务并取得银行交付的存单,双方之间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张荣持合法有效存单,要求银行按约支付存款及相应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银行拒绝向张荣支付存款及利息,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013年年底,法院依法判决:储蓄银行支付张荣存款3500元,赔偿张荣存款利息损失602.7元,赔偿张荣交通费损失150元。 记者潘从武 通讯员安秋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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