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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之郎前员工遭就业歧视 申请行政首长出庭应诉
作者:佚名发表于:2012-12-13 09:09:21 来源:

因为查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天津小伙凌绍峰(化名)被单位强行辞退。从投诉到复议到一审再到二审,凌绍峰的维权之路可谓一波三折。12月12日,凌绍峰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特别的申请书———《申请南山区人力资源局局长出庭应诉书》。据悉,该案是深圳地区首例由当事人主动申请行政机构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个案。

凌绍峰是总部在深圳的广东喜之郎集团有限公司销售部驻天津业务代表。2010年6月30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3年6月30日。2011年6月,他因为乙肝住院治疗。此后不久,公司领导多次提出希望凌绍峰主动辞职,但被凌绍峰明确拒绝。2011年10月,凌绍峰被要求前往公司办理离职手续。无奈之下,凌绍峰被迫离职,但他拒绝在离职单上签字。

被非法辞退后,凌绍峰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

2011年12月1日,凌绍峰向深圳市南山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依法处理喜之郎非法解雇乙肝病毒携带者。但得到的回复是用人单位不存在因员工患乙肝非法辞退的情况。2012年4月5日,凌绍峰不服南山区劳动监察大队的回复,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起复议。复议申请书附有凌绍峰与喜之郎人资处通话的录音光盘一张。

2012年6月4日,凌绍峰收到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书称:凌绍峰提供的电话录音中虽涉及“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内容,但由于该证据材料属于视听资料且是孤证,故对该证据不予认可,维持南山区人力资源局作出的《关于广东省喜之郎集团有限公司投诉问题的调查情况》。

2012年6月18日,凌绍峰向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2年12月初,凌绍峰收到南山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南山区法院认为,南山区劳动监察大队在接到原告的投诉后,对原告的投诉进行了立案,向第三人发出《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积极开展调查,调查完毕后向原告作出书面回复,已经履行了其法定职责,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12月12日,凌绍峰向南山区法院提起上诉。在递交上诉状的时候,凌绍峰还特别申请南山区人力资源局局长出庭应诉。凌绍峰表示:“申请局长出庭应诉,是希望局长能够了解一名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心声,同时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凌绍峰的行政案件代理人李志勇律师认为,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细则》、《关于在深圳等七个市(区)联合开展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纳入依法行政绩效考核体系及建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当事人申请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有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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