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4日,犯罪嫌疑人刘远某、刘凡某和赵某某共同合资230万元成立“剑河县某某石材厂”,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取得林地征占用资格的情况下,于2013年元月以来在剑河县南寨乡白都村付白坡(国家公益林区)采石、采砂销售,非法占用林地面积23.4亩。该案于2014年9月10日立案侦查,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张强 龙小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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