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我省从4月1日起正式启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确定2013年人均筹资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人均筹资总额的5%。
此外,各市(州)具体筹资标准在省级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结合当地实际确定。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根据筹资能力和水平,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逐年提高。
据了解,大病保险采用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是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可减轻患病家庭的经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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