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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8月起可异地结算 先在贵阳、黔东南等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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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05-15 10:36:43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先在省本级及贵阳、铜仁、黔南、黔东南试点,其余地区力争明年全部施行

  昨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服务管理办法》已于日前出台,今年8月起将在5个统筹区试点施行,其余地区,力争明年全部施行。该办法施行后,我省将逐渐告别异地就医“垫支”时代,医保患者省内异地就医后,可在就医地实现报销。

  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保处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年8月起,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将在省本级及贵阳、铜仁、黔南、黔东南试点。届时,参保居民不用再为报销看病费用而奔波。

  据了解,根据去年的调查数据显示,目前我省每年异地就医人数达12.2万人/次。就此,为提高我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水平,提升全民医保质量,切实解决参保人员异地就医“跑腿”和“垫支”难的问题,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去年11月,启动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准备工作。

  新政适用于需跨市、州就医和零售药店购药的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参保人员)。

  ⊙相关链接

  异地结算范围

  办法规定,省内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省辖区内跨市、州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支付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个人负担部分,其余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直接结算。异地就医参保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范围和标准,仍按照参保地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具体为,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发生的以下医疗费用纳入本办法结算:

  长期异地居住、常驻异地学习工作、转诊转院人员在异地发生的住院和其他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特殊疾病待遇医疗费用。异地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异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只能使用个人账户支付,未建个人账户或个人账户余额不足的,由参保人员个人现金支付。

  其中还规定,所有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均可纳入异地就医定点范围。省和市、州,可在其中选定一定数量的定点医疗机构为异地住院和其他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特殊疾病就医医疗机构。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将向社会公布,并告知异地就医参保人员。

  另外,医保处负责人解释,信息系统建立完成后,异地就医参保人员普通门(急)诊就诊、药店购药,可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异地定点零售药店直接刷卡。而长期异地居住、常驻异地学习工作、转诊转院人员,则需要按参保地相关规定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并在指定范围的医疗机构就诊。

  据介绍,新政采取试点先行的办法,今年选定贵阳市、铜仁市、黔南州、黔东南州和省本级共5个统筹区,作为试点地区,今年8月份启动实施,其余地区力争明年全部实施。(姚东 冯云)
 

【原标题:医保8月起可异地结算 先在贵阳、黔南等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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