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东方法眼消息 日前,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消防部门申请执行的3起行政处罚案件。据悉,这是自1998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施行以来,该县法院首次立案受理消防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处罚人的案件。
据介绍,剑河县六合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县城关第一小学、县民族中学三单位,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被县公安消防大队分别处予10000元、10000元和5000元的罚款。
然而,三单位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罚款。
在多次催促无果的情况下,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加强消防行政处罚的依法执行工作,县公安消防大队于2012年6月4日依法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据悉,受理这3起消防机构强制执行申请后,县法院将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依法对消防大队对3单位所作的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如果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得当,将依法裁定准予执行,并依法对3单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果审查发现处罚决定缺乏事实根据,缺乏法律依据,或者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将裁定不准予执行。
法律人士称,我国《消防法》没有赋予公安消防机构强制执行的权力,如果当事人不主动交纳罚款,处罚难以执行。同时,由于我国的法制建设尚不健全、公民的守法意识还不强,往往影响了消防行政执法。如果上述案件能顺利执行,今后处理此类案件就“有案可依了”。 (田应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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