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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河县法院“五二三”工作机制效果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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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06-15 16:17:45  来源:  

  

  今年以来,剑河法院在民事案件立案调解工作中,实行“五二三” 窗口接待工作机制,不断加强立案调解工作,成效显著。截止6月13日,共审查立案113件,诉(庭)前调解48件,调解率为42.5%。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或撤诉29件,调撤率为25.66%。

  五立案制度: 一是实行当即立案制度。 即对案件事实清楚,案由明确,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案件,当即审查立案,当即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以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在已受理的113件案件中,80%的案件是当即立案的。 二是实行及时立案制度。 即对复杂、疑难、法律关系不明确,当即不能予以立案,需要认真、慎重审查的案件,要求务必在法定期限即七日内审查立案,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立案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原告退回起诉材料并根据不同情况引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当事人坚持起诉的,及时裁定不予受理。 三是实行冷立案制度。 即对虽然符合受理条件,但一旦受理,有可能导致对方当事人情绪激动,引起恶性事件或其他群体性事件的案件,不是立即立案受理,而是采取冷处理的方式,多渠道、多形式向双方当事人作思想工作,使双方当事人冷静思考,最终接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避免发生冲突。 四是实行电话立案制度。 即对部分当事人因交通不便,路途遥远,且案件事实清楚,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允许当事人以电话(或口述)形式先行予以立案,待条件成熟后再补交诉状。采取电话立案案件2件。 五是实行登记立案制度。 即对有的案件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但由于政策或其他原因,根据目前的现状,不宜立案受理的案件,采取先进行登记,待条件成就后再行立案的制度。如2010一2011年我县因天保工程部分砖厂需要停厂关闭,由此导致部分债权人向法院起诉,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考虑到砖厂的利益,我们对该类案件进行了登记,待政府对砖厂进行安置补偿后再行立案受理,有效避免了因盲目立案而又不能及时结案现象的发生。

  两种诉前调解: 一是针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在立案前可先行进行调解,并及时制作调解书;二是对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及时予以立案受理,并找准时机,适时进行庭前调解。

  三种庭前调解工作方法: 一是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组织庭前调解,采取通知双方当事人到法庭,或深入当事人所在社区、村寨,甚至到当事人家中进行巡回调解,使调解工作更具透明度,促使双方当事人消除隔阂,达成协议。 二是试行电话调解。 针对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因工作较忙,或在外打工,或路途遥远,交通不便等情况,采取电话调解的形式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合议后及时制作调解笔录和调解书。 三是实行分别调解法。 即针对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组织双方当事人在一起调解可能导致恶性事件或其他群体性事件的案件,先分别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听取其诉求或辩解后,及时向他们进行法律宣传,缓解对立情绪,促使双方当事人真诚地坐下来调解,更好地达成调解协议。(田应武 田景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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