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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公安通报5起违反疫情防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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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9-13 16:17:09  来源:遵义公安  

  当前,多地疫情形势复杂严峻,疫情传播风险较高,但仍有个别群众防控意识不强,存在麻痹思想、侥幸心理,拒不执行在紧急状态下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决定、命令。对于涉疫情防控违法行为,遵义公安将持续严查严处不放松,希望广大群众以案为鉴、以案为戒,增强法治意识,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将近期5起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红花岗胡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犯罪嫌疑人胡某某于9月4日从贵阳返遵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未严格执行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其行为已涉嫌犯罪。9月9日,红花岗分局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其立案侦查。
 
  案例2:红花岗何某某等人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9月9日,红花岗分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何某某在全区静默管理的情况下,仍聚集范某等8名违法行为人在其开设的棋牌室内打麻将,违反了疫情防控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红花岗分局依法对该何某某等9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3:正安县陈某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正安县陈某某于2022年8月31日驾车从贵阳返回正安县后,一直未按照疫情防控规定主动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备并进行核酸检测。工作人员向其询问时,还故意隐瞒到过贵阳的事实。直至9月9日防控人员再次询问时才如实交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正安县公安局依法对陈某某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4:汇川区猫某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9月10日晚,违法行为人猫某某乘高铁到达遵义市汇川区泗渡镇娄山关高铁南站,出站过程中拒绝按要求向高铁站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出示行程码、健康码,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检查和登记工作,违反了疫情防控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汇川分局依法对猫某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5:习水县王某虚构事实扰乱单位秩序案。9月9日,习水县王某为吸引眼球,编造“习水县将于2022年9月9日12:00起实施管控”以及“对进入习水县中心城区的通道进行管控,车辆、人员不进不出”等虚假信息发布在某微信群内,后该虚假信息被多次转发,给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习水县公安局依法对王某作出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叶敏【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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