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现场)
【案情回顾】
2021年5月30日晚,雷某某、姚某一起吃宵夜,二人均已饮酒。次日凌晨,二人吃完宵夜后,被告人姚某结账和打包吃剩下的食物便上车,上车时姚某坐在副驾座位上,雷某某坐在驾驶位上,上车约几分钟后雷某某驾驶姚某所有的小型轿车离开,途中车辆失控碰撞限高杆,造成车辆和限高杆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民警接到报警后到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当场对雷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值为178mg/100ml。2021年6月7日,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雷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进行鉴定,意见为: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43.14mg/100ml。
法院经审理认为:雷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姚某明知雷某某饮酒后仍将其所有的车辆交由雷某某在道路上驾驶并同乘该车,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二人作用相当,应依法惩处,遂作出上述判决。
二人不服上诉至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凡本网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为黔东南信息港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黔东南信息港”。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黔东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