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发、何某强以一万元的价格违法在剑河县南哨镇反召村购买了100株树木,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并出售。经鉴定,被砍伐林木系地方公益林,立木蓄积为27.6528立方米。因吴某发、何某强的违法行为不仅涉嫌滥伐林木罪,还破坏了生态环境,在提起公诉时一并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侵权后果、经济能力等情况,向其主张补植复绿费用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目的在于针对被告人的故意侵权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而对被告进行的处罚,切实提高惩罚力度和威慑力。庭审中,出庭检察官耐心细致地宣传普及公益林保护的重要性以及破坏环境的严重性,吴某发、何某强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承诺愿意修复生态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最后人民法院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和公益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增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是加重赔偿的一种原则,是防止违法人将来重犯,同时又达到惩戒他人的目的。尤其是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个人不便或没能力提起诉讼的情况,就更需要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亮利剑”,为构建天蓝地绿水净的美好家园的法治环境提供检察智慧。(刘跃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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