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至2018年期间,田某某在采矿证过期及未取得林地使用许可的情况下,在剑河县某镇开办石材加工厂开采矿石,将所采矿石加工成墓碑、石地板、柱脚石等予以出售。经鉴定,其非法开采造成的矿产资源损失量达4.09万立方米,价值人民币1022500元,非法开采山体面积14.3亩,占地森林类别为国家二级公益林,破坏了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剑河县检察院审查认为,田某某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该院遂于2021年11月3日向雷山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经开庭审理,法院判决支持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检察官提示】: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禁止在国家级公益林地开垦、采石、采沙、取土,违反国家机关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了要承担刑事责任,还需承担修复生态、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供稿 潘仁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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